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三定”方案文件規定,現將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行政執法主體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執法主體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區抱石大道367號
郵編:338000
電話:0790-6222479
二、行政執法權限
依法對轄區各類農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依法對轄區對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管理相對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向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移交違反農業農村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的線索。
三、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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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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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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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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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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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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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種畜禽(蜂種、蠶種)品種質量、生產、銷售、使用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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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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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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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養殖場、屠宰場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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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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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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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使用禁用漁具、禁用捕撈方法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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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獸藥生產活動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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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獸藥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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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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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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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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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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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水產苗種生產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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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生產、銷售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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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農藥經營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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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國(境)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的檢疫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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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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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糧食收購資格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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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其他中央事權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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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地方事權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行政檢查 |
三、執法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蠶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五、救濟渠道
對行政執法決定不服的,可在60天內向渝水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渝水區法院或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行政執法程序
制定檢查計劃——通知被檢對象——實施檢查——形成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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