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名稱:新余市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號
聯系電話:0790-7079008
郵編:338000
二、執法職責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2、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工作。負責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按照上級要求做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加強轄區內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處力度,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轄區內有關反壟斷調查及執法工作。
4、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承擔酒類和保健食品市場監管職責。按規定要求,承擔本轄區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責,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5、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6、負責規范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含網絡市場、農貿市場等)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各類經紀活動、廣告活動和直銷活動。依法指導和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壟斷經營、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無證無照經營和傳銷聯合行動工作。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工作。
7、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導全區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組織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8、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管理商品編碼工作。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
9、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10、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11、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12、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13、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制企業。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做好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確權、侵權判定、申請相關工作。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專利信息利用和服務工作。
14、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
15、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四、執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五、救濟途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不服有關行政決定,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渝水區人民政府請行政復議(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收到行政行為的執法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渝水區人民法院或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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