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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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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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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3號公布,第709號修訂)第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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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鏟除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江西省禁毒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巡查,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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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質災害應急疏散進行建設的拆除 |
行政強制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2.《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撤離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應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非搶險救災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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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八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在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的,自行立案處理;超出授權或者委托范圍的,移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立即移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二)制止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和其他危害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三)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四)組織鄉鎮礦山企業制定和落實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五)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以及安全檢測儀器;(七)組織鄉鎮礦山企業的安全搶險救護,參加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4.《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發布,第250號修正)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5.《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現場日常檢查,懸掛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許可、設計圖紙等要求進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為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村民自建房質量安全負監督指導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村民自建房建設和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
不含中央編辦有關文件要求上級部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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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水庫大壩等防洪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防洪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險閘、險堤等水工程進行除險加固,對重點水毀工程進行修復。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優先安排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
不含中 央編辦 有關文 件要求 上級部 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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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和處理 |
行政檢查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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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渡口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公布,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三條: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三)加強對人民群眾和渡工的宣傳教育,經常進行渡口安全檢查,嚴防發生渡運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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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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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防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2.《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五)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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