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食堂食材供應安全工作意見》(贛府廳發〔2018〕49號)和《江西省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辦法》(贛教辦字〔2019〕8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設于校園內,為滿足本校學生和教職員工就餐需要,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場所。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渝水區教育體育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區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并督促學校履行食堂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學校是本校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推進學校食堂建設,完善學校食堂設施設備條件,明確管理部門,建立考核制度,加強日常管理,構建科學常態化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校園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對學校供餐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人員;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的預防控制、食堂從業人員營養培訓。
第三章 學校食堂安全制度
第七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學校要建立由校領導、后勤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事項,由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學校食堂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點培訓和考核,學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知識。食堂從業人員還應接受食物采購、儲藏及烹飪等培訓考核,營養師應接受“三減”(減少鹽類攝入、減少糖類攝入、減少油脂攝入 )等食品營養方面的培訓考核。
第九條 設立食堂的學校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原料控制要求、過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
第十條 實行校長(校領導)陪餐制度和家長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計劃,明確陪餐人員和要求,并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學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年度自查計劃,嚴格進行“每日八查”,做好食品安全自查情況記錄。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到位,如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應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強化學校食堂安全保衛,嚴防不法分子縱火、盜竊、投毒等危及學校食堂安全的行為。涉及學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會議、日常檢查、臺賬登記等記錄應完整、規范,統一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健康飲食、文明餐桌、勤儉節約、制止浪費等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利用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活動,多途徑、多形式開展“食育教育”活動。
第四章 學校食堂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設置食堂,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營養的集體用餐服務。
(一)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應當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設備由學校投入。
(二)堅持自愿性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愿原則就餐。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以書記(或校長、園長)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并在食堂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第十七條 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九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每天工作前應當進行個人健康和衛生情況檢查,檢查記錄存檔備查;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應當進行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食堂應當細化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在醒目處公示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食堂加工就餐場所的建設與衛生要求應當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食堂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轉運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洗消、消毒;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校驗。
第二十二條 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就餐區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食堂食材供應安全工作意見》(贛府廳發〔2018〕49號)的相關要求,食堂采購食品原材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則,實行統一供應,制定并實行原材料控制制度。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材料,應當查驗相關許可或者證明文件,并留存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憑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準確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食堂禁止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野生蘑菇、四季豆、發芽發青土豆、鮮黃花等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原材料。
(五)亞硝酸鹽。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六條 食堂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類分架、隔墻離地、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好,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和登記制度,出庫食品應做到先進先出。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需貼有明顯標識,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當分柜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等。
第二十七條 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列明的不安全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漿應防止假沸。
中小學食堂不得制售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二十八條 食堂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操作場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發現食品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飪后至食用前在常溫下存放不應超過2個小時,并盡量當餐用完。存放需超過2個小時的,應當按照相關規范采取熱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時,必須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
第二十九條 用于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應當從形狀、材質、顏色、標識上明顯區分,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定期消毒。
第三十條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采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當分設并標明清洗、消毒和沖洗專用水池;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熱力消毒方式的,應加熱到規定溫度并保持10分鐘以上。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采用熱力消毒方式。已消毒的餐具、飲具應存放在有明顯標識的密閉保潔柜內。餐具、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成品應按照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25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由專人專柜保管,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第三十二條 學校食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三條 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保管,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第三十四條 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后及時清除。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應加蓋并有明顯標識。專間內的餐廚垃圾存放容器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安全保衛制度,采取措施,嚴格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必須落實“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工作,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財務應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強化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 每月應將學校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將結果向全校師生和家長公示、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并由學校和托管企業根據成本核算確定和調整菜品。學校應廣泛征求家長及師生員工意見,建立餐飲定價機制,完善定價程序,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加強飯菜成本核算,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將每天主、副食菜譜及原材料價格進行公示。
第四十條教職員工在學校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不得以任何名義間接侵吞學生伙食費,侵占學生利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正規票據;財務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 根據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贛教評字〔2021〕2號)文件的要求,結余資金用于改善食堂條件,不得挪作他用,以提高人員、設備使用效率;不得從學生伙食費中抽取資金,用于補充學校辦公經費、工程改造、設備添置及“人頭費”(如:考評獎、年終獎、加班費、午餐托管費、教職工免費就餐費等)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置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
第四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因集體用餐導致的疑似食物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活動,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三)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加強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有關疑似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當及時趕往現場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把控輿情,確保救治到位,保證學生生命健康安全。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等相關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方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后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發布、解釋。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食品安全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市場監督部門定期對學校食堂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原料采購、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衛生等是否符合規定。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關證件。學校不得拒絕、阻擾、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前后,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督導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公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組織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等方面聽取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的知情權、選擇權。學校食堂應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對存在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未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隱患。
(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
(三)采購、制售高風險食品。
(四)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五)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件。
(六)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致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責任難以追究。
(七)每學期經核實有效投訴達到3起。
(八)教職工和學生基本滿意度達不到80%。
(九)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
(十)學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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