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司字〔202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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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渝水區司法行政領域輕微違法
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局機關有關科室: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積極探索多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模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渝水區司法行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渝水區司法行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渝水區司法局
2022年 8月30日
渝水區司法局辦公室 2022年8月31日印發
附件
渝水區司法行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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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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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法律援助領域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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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法律援助,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轉交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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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調查前已自行改正,并未產生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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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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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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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或者牟取其它不正當利益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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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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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基層法律服務領域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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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結果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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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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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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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冒用律師名義執業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已自行改正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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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基層法律服務所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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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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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款: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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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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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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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 |
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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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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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主動改正,未從經營活動中獲得收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關于印發《渝水區司法行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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