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來,渝水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要求,壓實各方責任,做好應急準備,采取有力舉措,凝聚多方合力,持續以高壓態勢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堅決守牢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在江西省委金融委下發的《關于對全省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2024年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的通報》中,新余市渝水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榮獲江西省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2024年表現突出集體。現將我區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情況做如下匯報: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防范和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我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2025年5月,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建立了渝水區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2025年以來,渝水區向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下發了《關于做好元旦春節期間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掃樓清街盯場”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江西省地方金融組織規范整治實施方案》等文件,并嚴格督導相關部門認真開展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
二、加強金融監管
(一)加強“7+4”金融機構監管。一是定期收集經營情況報表。按要求定期收集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年度審計報告等資料。每月定期收集相關包括注冊資本、當月發生額、累計發生額、銀行貸款余額、資產總數、發生業務筆數、從業人員數、凈利潤等等具體經營情況月度報表。二是定期開展上門檢查。至少每個季度開展一次上門檢查,現場檢查企業不得開展集資、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配合上級部門完善準入管理和開展年度檢查。配合省級金融部門完善準入管理,對申報設立的企業進行初審,協調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證照銜接。
(二)加強投資類企業監管。一是嚴格執行照前綜合研判會商,防止“帶病進入”。嚴格按照照前會商審核要點提供審核材料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綜合研判會議研究,由各申請單位提交投資類企業注冊資料,通過辦公平臺向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收到申請后將申請資料發送至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核,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相關意見,如無意見則按正常流程完成注冊。二是壓實屬地責任,加強日常監管。投資類企業注冊后,要求屬地即申請單位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采取現場檢查、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變相放貸、挪用資金、違規投資、備案信息、分支機構開設等方面的監管。三是加強溝通聯系,及時處置風險。屬地與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形成風險防范與化解聯防聯動工作機制。針對企業不良問題,多部門聯合,“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和穿透式監管,重視行為監管和落地監管,嚴控增量風險,建立具有硬約束的高風險機構早期糾正機制,及時有效處置風險。
(三)加強非法集資案件查處。一是強化日常宣傳,提升安全意識。組織處非成員單位在轄區重點場所通過張貼處非宣傳圖冊、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進行防范非法集資宣傳;結合金融安全宣傳月、5·15經濟犯罪宣傳日等活動,組織開展重點區域排查宣傳單等各類宣傳活動。2025年截至目前,聯合區處非辦成員單位、銀行金融機構等在宣傳排查中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投放非法集資宣傳電梯廣告百余個點位,實現了城區內商業寫字樓電梯防非宣傳全覆蓋。二是強化風險排查,清理安全隱患。按照每周至少1次的頻率,組織處非辦成員單位對商場、超市、公園等人員密集區開展“掃樓清街盯場”風險排查;針對投資類企業、農業企業、財務企業、金交所、“偽金交所”等重點領域企業開展專項排查工作,堅決防范非法集資風險。2025年,區政府辦聯合渝水公安局經偵大隊、區市場監管局,孔目江辦,城北辦,城南辦等共開展排查三十余次,陸續對成長大廈,紫禁城大廈,新東方大廈、抱石公園周邊等重點區域進行了排查。三是強化線索收集,及時處置案件。通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信息共享以及涉非案件檢查舉報等方式,擴大收集涉非線索覆蓋面,聯合公、檢、法等單位開展政警聯動、府院聯動等行動,加快案件調查與審理,加大追贓挽損力度。
三、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問題
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工作具有資金來源分散、不可預測和不可控,資金使用情況難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認定等問題。同時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相當的人身信任度,因此涉非案件又呈現報案率較低、復吸容易等特點,化解風險和打擊處置依然面臨很多困難和不確定因素,工作開展難度較大。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強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組織領導。加強統籌力度、創新工作方法、逐級壓力傳導,壓實各成員單位責任,切實推動工作落實。二是進一步加強防范打擊整治非法集資的宣傳和排查工作。持續加大宣傳力度,將宣傳工作貫穿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全過程、各階段,增強線索摸排的主動性,盡早發現風險,打早打小。三是進一步加大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對于排查和舉報的非法金融活動,聯合各有關部門,第一時間開展核查和處置,筑牢金融風險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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