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
余辦字〔20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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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
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委、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3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為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不斷增強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審計整改責任
(一)切實提高落實審計整改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嚴格執行預算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迫切需要,是嚴肅財經紀律的重要措施,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完善制度、推動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落實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將落實審計整改與推動單位改革創新、內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結合,全面梳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落實審計整改,明確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時限和目標要求,加強對整改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徹底整改。
(二)嚴格落實審計整改的責任
被審計單位是落實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審計決定,制定審計整改計劃,認真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控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部門(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要切實抓好整改,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相關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單位審計整改的直接責任人,要切實負起責任,抓好自身整改。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整改,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和業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業務工作水平。審計機關要及時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審計或審計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同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
二、完善審計整改制度,切實推進審計整改工作
(一)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
1.審計機關每年要向同級政府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各級政府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工作。
2.被審計單位要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對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情況、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處理的計劃等。審計整改結果在書面報送審計機關的同時,要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告。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要一并提供落實審計整改的必要證明材料。
3.審計機關每年要向同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并受政府委托將審計整改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報告內容包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存在的問題等。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計整改報告時,被審計單位要根據會議議程安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1.市、縣(區)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同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要加強政府督查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督查,特別是對同級政府負責人在審計綜合情況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專報(信息)等有關審計事項上的批示,政府督查部門要嚴格督查其批示落實情況,進一步促進審計整改。
2.政府督查部門要加強對責任單位辦理過程和結果的督促檢查,對未按期辦結的或辦理結果未達到目標要求的進行催辦。責任單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理時間的,要及時向政府督查部門報告延期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3.對審計整改落實不到位,以及審計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問題和疑難事項,審計機關與政府督查部門要聯合開展專項督查,提高審計監督的實效。
(三)完善審計整改聯動制度
1.完善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紀委監委部門、司法機關、巡視(巡察)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的溝通協調,完善監督協作機制,在問題協查、問題線索移送、財經紀律專項檢查和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審計機關在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上,歸納、綜合分析審計查出的問題,并提出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有關部門要根據審計機關的提請,協助落實審計整改意見;對審計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受理和查辦有關案件線索,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2.建立重大事項會商機制。主管部門或審計機關要主動協調會商,或者根據需要報請市領導牽頭協調其他有關單位,對審計揭示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特別是涉及政策、體制、機制、制度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其他疑難問題進行會商,研究解決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體制、機制、制度的辦法和對策,消除問題產生的根源。
(四)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
1.加強審計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審計機關要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之日起90日內,對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情況實施跟蹤督查。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未落實審計意見建議、未進行糾正、未進行必要責任追究的事項,要深入分析原因,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因素,分別提出處理措施。被審計單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審計機關要督促其制定進一步推進審計整改的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具體說明。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項目審計結果的跟蹤督查情況,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2.實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集中和動態管理。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列出審計發現問題的清單;被審計單位在報送整改結果時,一并報送整改結果清單。審計機關在檢查審計整改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對不具備銷號條件的,要求被審計單位說明原因并積極采取措施,明確整改計劃,加大整改力度。
3.建立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制度。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落實審計發現的問題,又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時將審計整改結果報送審計機關,或向審計機關反饋的整改情況失實的;無故不向社會公告整改結果的;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屢審屢犯,且情節較為嚴重的,審計機關可以移交紀委監委部門、主管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完善審計整改問責制度
1.對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的責任追究。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審計中發現相關單位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執行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審計機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書,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有關規定等黨內法規,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我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有關人員處分的建議;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紀委監委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主管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或審計機關移送處理的事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2.對落實審計整改不力的責任追究。審計機關、政府督查部門在對相關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的跟蹤督查過程中,發現相關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審計機關、政府督查部門要提請同級政府或建議紀委監委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紀委監委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3.相關問責結果的反饋。有關部門對依法依規作出的處理結果,要及時書面反饋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要同時書面告知紀委監委部門。
(六)完善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運用制度
1.相關主管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及審計重要督辦事項落實情況,作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考核、職務任免、獎懲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2.負責績效考核的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及審計重要督辦事項落實情況,作為被審計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3.相關主管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及審計重要督辦事項落實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政經費管理的重要依據。
4.各部門、各單位要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七)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
依法有序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審計機關要按照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依法推進審計結果公開,以公開促整改。被審計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審計整改結果,促進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有效結合,提高審計整改效果。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提高審計整改的成效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態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饋及時。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及時布置審計整改工作,了解掌握審計整改進程,指導協調督辦有關審計整改事宜。要環環相扣、層層落實,確保審計整改落到實處。
(二)加強研究,注重長效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研究分析,查源頭、查原因、查責任、查后果。對情況復雜、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限期整改;對反復出現、屢審屢犯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注重長效機制建設。要深入研究從源頭上解決審計查出問題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三)依法審計,督促整改
審計機關要堅持依法審計、文明審計,準確把握“三個區分開來”和“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精神,正確處理依法審計與實事求是的關系。嚴格按照程序審深查透,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要深入細致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審計人員要深入到被審計單位,跟蹤回訪審計整改情況。要認真研究評估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審計整改的實際效果。必要時,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后續審計,督促做好工作,糾正有關問題。
(四)合力整改,提高成效
強化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分類督辦,延伸審計整改鏈條,推進審計整改閉環管理,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新余市審計整改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附 件
新余市審計整改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對象(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和承擔督促、協助落實審計整改責任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文書,按要求應當采取的糾正、改進措施或其他針對性舉措,以及主動公告審計整改結果的行為。
第四條 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寬嚴相濟的原則。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本單位審計整改結果負總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整改結果和履行公告職責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督促、協助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
第六條 要求被審計單位整改的事項,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文書中應明確整改意見。需要有關職能部門協助落實整改事項的,審計機關應書面告知協助落實事項。對被審計單位應主動公告審計整改結果的項目,審計機關應以一定方式告知被審計單位公告相關事宜。
第七條 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組織體系,健全審計機關與組織人事和紀委監委、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審計整改工作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責任追究情形
第八條 對存在虛假整改、拒絕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不到位的,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整改,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審計查出問題實際整改未到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為應付檢查考核,采取措施達到整改要求,事后問題回到原來狀態的;
(三)對必須嚴格糾正的制度規定和行為規范,被審計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整改并承諾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諾采取有效改進措施并再次發生同類問題的;
(四)采取違法違規措施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拒絕或拖延整改,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審計處理處罰意見的,或不采取審計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的;
(二)在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或經整改督促后,敷衍應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務應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整改期限,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拖延執行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事項)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導致問題未整改落實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整改不到位,且無正當理由,或經約談后無效的,應當視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應整改事項,未完全按審計整改要求達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實際金額、數量、制度建設等未達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的;
(三)對審計查證的重大問題,審計機關提出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而未追究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未整改到位事項,被審計單位已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事項)整改方案,且經認可的除外。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按規定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應當視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一)應當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規定時限、范圍內公告審計整改結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按規定履行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職責范圍內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審計整改未落實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未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審計處理處罰意見不力,導致重大損失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監管領域審計查出的共性問題,未按審計意見或建議及時組織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問題屢禁不止、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被審計單位提請的需由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處置,導致整改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有意隱瞞職責范圍內整改事項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審計單位隱瞞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審計整改責任落實不到位、督促協助不力,導致問題進一步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應當問責情形,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問責的;
(三)干擾、阻礙、不配合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問責調查的;
(四)經審計機關或相關部門多次督辦未見成效的;
(五)法律法規或黨紀政務規定的其他從重問責情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問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主動說明情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二)經督促、約談后,態度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規或黨紀政務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問責情節。
第十六條 在整改過程中,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動、被審計單位執行整改的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造成審計結果文書提出的整改要求無法繼續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終止執行或由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請,經審計機關確認后可以不再執行。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條 存在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江西省審計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存在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務責任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 問責方式、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被追責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應當追究審計整改責任事項,按規定程序書面提請紀委監委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處理。追究責任情況復雜、性質嚴重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可由審計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經審計整改工作協調機制組成部門共同研究后,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審計機關對涉及審計整改的重大事項,應按照審計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提請責任追究前,應當聽取被審計對象和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作記錄;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二條 紀委監委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審計整改責任追究事項,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審計機關。黨委、政府交辦的屬于審計整改責任追究事項,在報送黨委、政府的同時,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具體文件解釋工作由市審計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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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秘書科 2019年3月27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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