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2022)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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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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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處分。 |
1. 處于廠房建設階段且主體生產設施未安裝建設; 2.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3. 主動停止建設或恢復原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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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2. 主動關停并停止建設; 3. 經責令改正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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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建設項目尚未開工建設; 2. 能提供有效證明表明環評文件嚴重質量問題與建設單位無直接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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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單位編制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環保措施及投資概算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2. 經發現后及時主動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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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
1.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2. 經發現后及時主動糾正。 注:未實施環評文件及批復中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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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評文件存在非嚴重質量問題的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評價因子中遺漏建設項目相關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污染物的; (二)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或者縮小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四)環境影響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錯誤的; (五)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六)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來源、監測因子、監測頻次或者布點等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所引用數據無效的; (七)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與建設項目位置關系描述不明確或者錯誤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的; (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所提環境保護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
1.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2. 本條僅對建設單位免罰。 |
(二)水污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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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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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1. 首次發現; 2. 除一類污染物以外的常規水污染物; 3. 只有一個污染因子超標; 4. 單次監測值超標倍數≤0.2倍或者5.5≤pH<6或者9 5. 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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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
1.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2. 發現后能及時改正。 |
(三)大氣污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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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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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
1. 首次發現; 2.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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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1. 首次發現; 2. 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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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1. 不含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2. 只有一個污染因子超標; 3. 單次監測值超標倍數≤0.2倍; 4. 在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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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自行監測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
1. 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2. 首次發現; 3.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四)固體廢物污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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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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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1. 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糾正; 2. 首次發現; 3.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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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1. 發現后及時改正; 2. 首次發現; 3.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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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1.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不超過24小時; 2.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1噸; 3.未造成環境污染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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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建立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 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2.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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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及時公開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 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2. 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五)其他污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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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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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
1.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 2.首次發現; 3.能夠及時按照要求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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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污單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
1.已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但不符合規定; 2.經發現后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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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
1.因銀行賬戶被凍結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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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1.首次發現; 2.可通過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獲取完整的原始記錄 3.經發現后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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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1.首次發現; 2.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 3.經發現后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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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污單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1.首次發現; 2.經發現后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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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工作人員未通過輻射安全與防護考核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
免予警告: 1.單位未發生輻射事故。 2.未參加培訓的工作人員無超劑量照射、無違規操作等情況。 免予罰款: 1.滿足免予警告的適用條件; 2.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逾期; 3.逾期后3個月內完成改正。 |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